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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正代理“欧莱丽OULAILI”商标异议答辩案获胜
作者:东正  来源:经理办公会  点击:808  时间:2009/10/22 20:35:53  

    案情介绍:
   
异议人东阳欧涞丝针织有限公司认为答辩人徐昌明所注册的第3603010号“欧莱丽OULAILI”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3105578号“欧涞丝OULAISI”近似,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。

徐昌明委托我公司进行答辩,我公司经过认真分析做出答辩:

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从中文字形上、读音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别,被异议商标已经具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的显著特征,被异议商标“欧莱丽”与引证商标“欧涞丝”根本不构成近似。 

   商标局裁定:

经审理,我局认为:被异议商标“欧莱丽OULAILI”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105578号“欧涞丝OULAISI”商标整体差异明显,未构成近似商标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商标证据不足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我局裁定:异议人东阳欧涞丝针织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,第3603010号“欧莱丽LULAILI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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