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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正代理兆科药业商标异议案维权成功

作者:曾建华     来源:商标一部     点击:679     时间:2014/1/8

    兆科药业(合肥)有限公司委托东正公司对深圳兆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第10类“医疗分析仪器,理疗设备,口罩,矫形用物品”等医疗用品产品上申请的6324359号“兆科”商标提出异议复审申请。考虑到兆科药业(合肥)有限公司在该类别产品上并未有在先的商标权,而兆科药业(合肥)有限公司的“兆科”商号权早于“兆科”商标权。因此,东正公司认为应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用商号权对抗商标权。在向商评委提交的异议复审申请中,东正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,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,兆科药业(合肥)有限公司已将“兆科”作为商号从事经营活动,并在医药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,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医疗用品上,易使消费者将之与兆科药业(合肥)有限公司相联系,从而损害其商号权益。

    商评委采纳东正公司意见,裁定:“兆科”商标损害了兆科药业(合肥)有限公司的商号权,构成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所指“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”的情形,对“兆科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。